政协旬阳县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8年6月9日政协旬阳县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的规定,政协旬阳县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政协的总体工作,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县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县政协委员组成。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条 县政协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分别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办理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议形成的文件,须经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讨论,由委员会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县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和县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县法院、县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