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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旬阳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1日 点击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旬阳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4年7月8日县政协六届六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省、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单位(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献计出力的重要方式;是协助党和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对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促进发展为中心,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 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据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旬阳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县政协其他专委会的协作,发挥政协整体作用。

(九)建立与上级政协、其它各市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七条 对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提案,对于在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提案者,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政协委员会名义或其它方式给予表彰。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主任签发;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凡县政协委员,在旬的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会议小组或者联组方式提出提案;参加县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团体或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党政中心工作,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反映大事,关注大局,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简明扼要,叙述事实要清楚,建议要具体可行。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

(四)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不予立案: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范围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一案多事 ,议论空泛,建议笼统、缺乏操作性的;以请示报告、报刊文章剪贴作为提案,不够严肃的;字迹不清、难以辩认的。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有责任保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不受侵害,在审查涉及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较敏感问题的,可根据提案者要求,采用适当的方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

第十六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采取会议集中交办和分别交办相结合的方式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旬阳县委有关部门、县政府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和意见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在收到提案规定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抄送其他提案委员,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按归口管理原则,属于中共旬阳县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属于县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

(二)确定的重点提案,县委、政府主要领导领衔督办,一般提案分管领导负责督办。在提案交办和办理中,不得将提案交给提案者办理,如有将提案交给提案者办理的,提案者可以拒绝办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给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予以协调。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将提案复印件送会办单位,共同协商研究办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办理措施和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办理情况,积极参与提案的落实。承办单位应积极邀请提案委员参与办理,主动接受政协委员监督。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的意见。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办理答复。

(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县委办、政府办、政协提案委的联系,推行现场办案、协商办案等好措施,推动提案落实。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视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可行性较强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要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二条 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或其他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主席或副主 席阅示,并建议主席、副主席以适当方式推动办理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县政协常委会通过后由提案委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xy_xzx 文章录入: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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