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旬阳县委员会
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
(2000年8月30日政协旬阳县五届十四次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政协社会监督员工作,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县政协社会监督员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协社会监督员是指由本县行政执法部门、政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及公用事业等部门聘请,县政协推荐的上述部门担任监督任务的政协委员。各部门监督员的名称不一,统称为县政协社会监督员。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活动形式,也是政协加强与部门和各界群众联系的有效渠道。
社会监督员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尤其是民主监督职能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县政协提案联谊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应积极参与对聘任部门的监督活动,对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对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通过建议与批评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履行社会监督员的职责,社会监督员应当享有与做好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权、调查权、建议权、批评权 ;直接向所聘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反映情况,有权了解处理结果;参与所聘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及相关知识,不断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提高民主监督能力。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不得在监督工作中谋取私利。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情况。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要积极支持和宣传所聘部门的工作,沟通部门与群众的联系。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要主动与县政协提案联谊委员会保持联系,反映监督情况。
第三章 社会监督员聘任办法和聘任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聘任县政协委员担任社会监督员,需事先与县政协提案联谊委员会协商,尽量避免交叉,由县政协提案联谊委提名推荐,经县政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聘任单位对确定的社会监督员以正式行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聘任部门要向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制定工作、会议、活动、联系等有关制度,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直接听取和处理社会监督员的情况反映,并注意保密,确保监督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规范,监督到位。
第十四条 聘任部门要主动向所聘社会监督员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让社会监督员知情、为社会监督员创造工作条件;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监督员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聘任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一般在一月之内反馈处理情况,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聘任部门要经常与县政协提案联谊委联系沟通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以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重要监督、检查活动应同时通知县政协提案联谊委。
第四章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县政协提案联谊委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商、推荐社会监督员;与社会监督员、聘任部门联系、处理有关事务;对聘任部门和社会监督员进行协商,搞好对社会监督员的管理、组织和服务;组织社会监督员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和拓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等。
第十八条 县政协提案联谊委员会可不定期地组织社会监督员,对单位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十九条 县政协每年要召开不同形式的社会监督员工作会议,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对成绩突出的社会监督员予以表彰,对不发挥作用的社会监督员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社会监督员任期由聘任部门规定,一般不得少于二年。特殊情况由县政协提案联谊委与聘任部门商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政协提案联谊委员会负责解释。